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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合同法律师团队:上海某芙娱乐有限公司诉丁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先行判决制度的适用

2025-08-15 22:45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上海某英娱乐有限公司(原告)与丁某(被告)于2021年5月23日签订《承包合作协议》,约定丁某承包经营原告项目,月承包费67万元并承担运营成本。后丁某长期拖欠承包费及水电、推广等费用。2022年3月10日,原告以丁某严重违约为由通知解除协议(生效日为3月18日),要求返还经营场所及支付欠款。丁某虽认可协议解除,但以款项争议为由拒绝返还场所及财务资料。原告遂诉至法院,并提出先行判决申请,主张先确认合同解除及收回场地,理由系丁某长期占用场地致其无法使用或转租,且需持续支付租金,损失不断扩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第一,合同解除及场地返还的事实已查清——双方对2022年3月18日解除协议无异议,合同明确约定解除后需返还场地,丁某亦自认当前占用无依据;第二,该诉请与款项争议具有可分性——确认解除和返还属物权处置,与承包费、违约金等金钱债务可分离裁判;第三,存在先行判决必要性——拖延返还将导致原告租金损失持续扩大并影响场地续租。故裁定支持原告先行判决申请,判令合同解除及丁某限期返还场地。丁某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上海某英娱乐有限公司诉丁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259-001)

裁判要旨:

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迟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先行判决:一是先行判决的相关事实已经清楚;二是先行判决相关的诉请与其他诉请之间相互独立,具有可分性;三是等待全案判决需要较长时间,而部分诉请存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

二、法理分析

(一)先行判决的核心前提:事实清楚性与无争议性

本案对合同解除和场地返还的先行支持,关键在于该部分事实已脱离争议范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先行判决需以“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为基础。具体体现为三重清晰:其一,合同效力无瑕疵——双方对协议有效性无异议;其二,解除时点无争议——丁某明确认可2022年3月18日解除;其三,返还义务有依据——合同条款明确解除后需返还场地,且丁某自认继续占用缺乏法律基础。这与拖欠费用金额、违约责任等需审计或补证的争议事实形成鲜明对比。法院精准识别出“无争议事实集群”,为切割裁判奠定基础,避免将全案拖入漫长证据拉锯战。

(二)可分性要件:物权处置与金钱债务的天然分野

法律允许先行判决的另一核心在于诉请的可分割性。本案中,原告诉求实质分为两类:一是物权性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效力、返还原物),二是债权性请求(支付欠款、违约金)。前者涉及经营场所控制权的归属,后者指向金钱给付责任。二者在性质上具备独立性:场地返还不以款项结清为前提(《民法典》第566条),反之拖欠费用的认定亦不依赖场地是否返还。这种可分性源自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根本差异——前者具对世效力,以恢复物权支配为目的;后者属相对权,重在实现经济利益。法院将物理空间控制权从复杂债务纠纷中剥离先行处置,既符合法理逻辑,也避免相互掣肘。

(三)必要性的实质判断:止损紧迫性与程序正义价值

先行判决的必要性需超越理论层面,落脚于现实救济的紧迫性。本案揭示两大关键因素:一是经济损失持续扩大。丁某占用期间,原告既无法使用场地创收,又需持续支付租金,形成“双重失血”。二是商业机会丧失风险。租赁期限临近使场地续租谈判迫在眉睫,若待全案审结再收回场地,可能丧失商业机会。这正契合先行判决的制度初衷——通过部分争议的提前固化,阻断损失蔓延链条。更深层看,此举亦彰显程序正义:当诉讼因复杂事实陷入停滞时,法律赋予法院“外科手术式”裁量权,对已成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时确权,防止正义在拖延中贬损。

(四)规则启示:企业合同管理的程序性自救

本案对企业风险控制具重要警示意义。在合同相对方出现根本违约时,除实体权利主张外,程序策略选择同样关键。企业需关注:第一,对持续损失要素(如场地、设备占用)应单独识别并优先主张;第二,在合同中明确解除后义务条款(如返还标的物清单、期限),为事实“清楚性”提供契约依据;第三,善用《民事诉讼法》第156条作为维权工具书,在符合“事实清楚+可分+必要”三要件时主动申请先行判决,将长期战转化为阶段性胜利。这不仅是诉讼技巧,更是对商业效率与法治资源的尊重。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该团队由一批长期从事公司法、合同法研究和实务处理的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团队,主要为公司提供各类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并针对客户需要解决的专门民商事法律问题,提供专项的民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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