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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上海某芙娱乐有限公司诉丁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先行判决制度的适用

2025-08-12 17:11 次阅读


整理: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7-2-259-001

关键词 民事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先行判决 部分事实清楚 可分性必要性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芙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娱乐公司)诉称:2021年 5月23日,某娱乐公司与被告丁某签署《承包合作协议》,约定由丁某承包经营某娱乐公司项目,承包费人民币67万元(币种下同)/月,丁某承担承包期间的运营费用。协议签署后,某娱乐公司按约将项目交给丁某运营,但丁某长期拖延支付承包费以及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推广费等运营费用。2022年3月10日,某娱乐公司通知丁某案涉协议于同年3月 18日解除,并要求丁某返还经营场所、支付欠款,但丁某均未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案涉《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被告丁某向原告某娱乐公司交还财务账簿、财务U盾以及经营场所;2.被告丁某向原告某娱乐公司支付承包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推广费,并承担违约金等。

被告丁某辩称:认可案涉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但不同意返还经营场所。丁某目前仍在该场所经营,虽然继续使用该场所没有相应依据,但由于双方对款项支付存在争议,故认为返还经营场所的条件尚未成熟。此外,丁某不同意返还财务账簿和U盾,认为某娱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将其交付丁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3日,某娱乐公司、丁某在双方签订的《承包合作协议》中约定:某娱乐公司项目承包给丁某管理运营,期限至2023年12月23日。丁某应向某娱乐公司支付承包费67万元/月;逾期支付的,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单次付款逾期超过30日或逾期付款超过3次的,某娱乐公司有权书面通知丁某解除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丁某自行承担承包期间的运营成本、管理费用等。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丁某应当将项目公章、材料、场地、设备等恢复原状交还某娱乐公司。

嗣后,某娱乐公司项目由丁某实际承包,在某广场二层、三层经营。该场所系某娱乐公司从上海某运管理有限公司处租赁。     2021年9月5日至同年10月21日,某娱乐公司多次催促丁某支付承包费、租金、推广费、水电费等。2022年3月10日,某娱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再次致函丁某表示其拖欠的费用总额高达353万余元,已逾期远超 30日,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协议约定,某娱乐公司通知丁某《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并要求丁某将经营场所恢复原状后连同公司证照、公章、财务资料等于2022年3月18日一并返还,并支付欠付款项。

审理中,某娱乐公司提出先行判决的申请。某娱乐公司认为,丁某无理占用经营场所长达一年有余,致使某娱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经营场所,亦未收到承包费,还要向场地出租方支付高额租金,损失不断扩大。现租赁期限将至,若丁某不能尽早返还,将对洽谈续租事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故某娱乐公司迫切希望收回该经营场所。而本案其他诉请涉及费用结算和违约责任认定,双方分歧较大且需进一步补证。基于此,某娱乐公司请求法院先行判决:1.某娱乐公司与丁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2.丁某立即向某娱乐公司交还经营场所。就某娱乐公司账户、U盾的使用、控制情况、保底费是否需另行支付等事项,表示需要进一步举证或者核实情况。

对某娱乐公司先行判决的申请,丁某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事实尚未查清,案涉协议效力存疑,整案所涉金额也未确定,不符合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 18499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某娱乐公司与被告丁某签订的《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二、被告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娱乐公司交还经营场所。宣判后,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沪02民终 983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娱乐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先行判决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中,某娱乐公司据此申请就确认案涉《承包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丁某交还经营场所等事项先行判决。丁某则认为本案事实尚未查清,亦不符合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经查,本案符合先行判决的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当事人诉请要求先行判决的相关事实已经清楚。在诉请所涉事实已经清楚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中,《承包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且有效。审理中,某娱乐公司、丁某一致确认案涉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根据双方约定,协议解除时,丁某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交还某娱乐公司。丁某亦认可其目前仍在该场地经营没有依据。因此,就某娱乐公司申请先行判决所涉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

其二,申请先行判决的诉请与其他诉请之间具有可分性。先行判决的本质是针对案件中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作出判决,先行判决所涉及的诉请与其他未予判决的诉请之间应当能够相互分离、独立裁判,先行判决结果不受未予判决部分的影响,先行判决的处理亦不影响未予判决部分的继续审理。本案中,某娱乐公司申请先行判决的诉请系关于确认案涉合同解除、返还经营场所,而其他诉请则为款项支付,以及财务账册、U盾的返还等。两者能够分离成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主张,分别裁判,结果互不影响。

其三,存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先行判决的主要目的在于使部分权利义务关系、部分争议结束不确定状态,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在《承包合作协议》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的情况下,丁某继续占用案涉场所,对某娱乐公司而言,这必将导致经济损失不断扩大,因为某娱乐公司既无法自用案涉场所或承包给他人,又需继续向上海某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而对丁某而言,这显属不诚信行为,必将破坏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和规则意识,不利于构建依法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

鉴于某娱乐公司和丁某就各自是否存在违约、欠付款项金额等仍有较大分歧,需双方进一步补证,相关情况的查明需较长时间,尚不满足全案判决的条件。如若待全案事实查明后一并处理必将导致诉讼迟延。因此,就解除案涉承包合作协议、返还经营场所的诉请作出先行判决,有其必要性。

综上,某娱乐公司申请先行判决的诉请所涉事实已经清楚,申请先行判决的诉请和其余诉请之间具有可分性,且存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满足先行判决的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裁判要旨

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迟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先行判决:一是先行判决的相关事实已经清楚;二是先行判决相关的诉请与其他诉请之间相互独立,具有可分性;三是等待全案判决需要较长时间,而部分诉请存在先行判决的必要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第566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7条、第156条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18499号民事判决

2023年6月13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9839号民事判决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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