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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被告人H某以发布隐私视频相威胁,强制猥亵他人案

2023-10-15 17:30 次阅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3)京0114刑初1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2]950号起诉书及京昌检刑变诉[2023]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H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同年3月21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H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速八酒店某房间,以将其与王某某的性爱视频发布在网上相威胁,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2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H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驿府商务酒店房间,以将性爱视频发布在网上相威胁,强迫王某某为其口交。

2022年9月,被告人H某以将性爱视频发布在网上相威胁,继续约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拒绝。2022年9月18日,被告人H某以将性爱视频发布在网上相威胁,王某某丈夫鲁某某发现后报警,被告人H某邀约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同成街北京龙云酒店见面欲发生性关系,被民警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H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H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H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辩护人许葛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H某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案发后有赔偿意愿,因被害人不接受而未能赔偿,希望考虑被告人H某系冲动犯罪,给其一个早日回归家庭的机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H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速八酒店某房间,以将其与王某某的性爱视频发布在网上相威胁,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2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H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驿府商务酒店8415房间,以将性爱视频发布在网上相威胁,强迫王某某为其口交。

2022年9月,被告人H某以将性爱视频发布在网上相威胁,继续约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拒绝。2022年9月18日,被告人H某以将性爱视频发布在网上相威胁,王某某丈夫鲁某某发现后报警,被告人H某邀约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同成街北京龙云酒店见面欲发生性关系,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鲁某某的证言,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住房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H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H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H某以发布隐私视频相威胁,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H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H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考虑。鉴于被告人H某自愿认罪认罚,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H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H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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