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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青山区律师:被告人H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案

2022-03-20 18:05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青检刑诉〔2022〕5号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端午节前后,被告人H某采取将柴某某隐私照片、视频、身份证照片发到其粉丝群等方式,敲诈勒索柴某某人民币15万元,后柴某某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截图、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快币记录(附提取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H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包公鉴字(2021)2号包头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辨认笔录:H某、柴某某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H某手机内照片及视频(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H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H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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