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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代理的H某涉嫌强制猥亵案辩护成功,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

2025-08-31 22:02 次阅读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代理的H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近期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办理强制猥亵案基本思路

律师在办理强制猥亵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罪轻辩护的,可以结合案情,以“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酌定不起诉。

如做无罪辩护的,在证据审查方面,应着重审查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猥亵的行为。案件中案涉事实是否已查清,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等。

 二、所运用法秩序统一性法理

受立法技术的局限,客观上难以用文字清晰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表述,导致对违法类型或实行行为的法条用语不得不大致相同甚至完全相同。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厘清犯罪和行政违法的界限显得十分重要。

由于行政法上的违法性判断与刑事违法性之间存在质的差别,违反前置法的“烟雾”之下是否真的有犯罪的“火”,还需要结合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构成要件要素等进行仔细甄别。认定犯罪需要考虑前置法,但更应当重视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实质性地对犯罪成立范围进行限定。

 

三、本案基本辩护意见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H某委托,指派张万军律师依法担任其涉嫌强制猥亵案辩护人,本辩护人审阅了全部在案证据材料后认为,H某的涉案行为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入罪条件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其行为性质应统一评价为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应 移送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违法行为处理,不应提起公诉。具体辩护意见详述如下:

涉案行为未达强制猥亵罪入罪标准

1.行为未侵犯核心性象征部位,缺乏实质猥亵性

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共识,强制猥亵罪的核心在于行为对被害人性自主权造成严重侵害,其违法性实质集中体现为对具有强烈性象征意义的核心部位,例如性器官、肛门、胸部的侵犯。反观本案

起诉意见书指控H某的行为仅为短暂搂抱被害人颈部、亲吻脸部及嘴唇各一次涉案行为未达强制猥亵罪入罪标准

首先,从行为部位看,脸部与嘴唇在性象征意义上显著弱于性器官、胸部、肛门等核心隐私部位其次,从行为性质看,现有证据未能证实存在揉捏、深入接触、暴露性器官等带有明确、直接性刺激意味的动作,不符合刑法理论对猥亵行为需具备“刺激性欲或满足性欲倾向”的本质特征界定最后,从行为强度看,指控行为模式的严重性远低于司法实践中认定为犯罪的典型情形,例如触摸胸部、针对性器官的暴露或接触。其社会危害性更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尚未达到需动用刑罚制裁的严重程度,符合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对违法行为的定性要求。

2.强制程度显著轻微且行为瞬时完成

起诉书意见书确认的客观事实清晰显示本案基本事实其一,强制手段轻微。“搂抱脖子”仅为瞬间动作,其目的显系临时控制,而非意图或实际造成对被害人反抗能力的压制。其二,未使用暴力。案发后被害人身体未见任何损伤,例如掐痕、殴打痕迹等,此客观结果有力印证了涉案行为缺乏暴力属性。其三,心理强制证据不足。被害人陈述的“脑子发蒙”属常见应激反应,其性质明显不同于因暴力、胁迫导致的“不敢反抗”。起诉书意见书亦未记载存在任何言语威胁、持械或其他足以形成心理强制的加重情节。其四,行为具有瞬时性。亲吻动作均系快速完成,缺乏持续性。

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均强调,“持续时间”是评价猥亵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行为显然不符合此要求。综合来看,其强制程度显著轻微,本质上更接近于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侵扰行为,而非刑法意义上的强制猥亵。

涉案行为符合治安违法评价要求

1.行为的危害性未达刑事门槛

本案中,起诉书未载明H某在实施行为时伴随有性暗示言语、挑逗性动作或其他足以证明其旨在寻求性刺激、满足性欲的直接表现。综合考量行为的瞬时性、手段的轻微性等因素,其整体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于此类尚未严重侵犯刑法所保护法益的行为,应由行政法进行规制, 尚未突破《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出罪门槛。

2.法益侵害程度未达刑事可罚性

涉案行为对被害人性自主权的侵害程度有限:行为未指向性象征核心部位或隐私敏感区域,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对被害人造成了实质性、持续性的性心理创伤。同时,无衍生严重后果起诉意见书书仅载明被害人存在“脑子发蒙”的瞬时反应,未见其遭受身体伤害或诱发精神疾病等可归责于涉案行为的加重后果。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刑法作为保障法的最后手段,其适用应以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严重程度为前提。本案行为对被害人法益的侵害程度,显然未达到此刑事可罚性的门槛,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评价和制裁。

行政处罚足以实现惩戒与教育目的

H某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猥亵”治安违法构成要件,特别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情形。依据该条,可对其处以相应拘留。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要求法律体系内部协调一致,对违法行为的评价和处理应与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相匹配。 此行政处罚措施已能充分实现法律对不当行为的否定评价、对行为人的惩戒与教育功能,无需也不应升格为刑事追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是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实现法律体系内部评价一致、责任层次分明的恰当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H某的涉案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无论从客观行为方式、强制程度、持续时间,还是从侵害法益的严重性来看,均未满足强制猥亵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及刑法谦抑性原则,依法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依据刑法谦抑性精神及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H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周光权学术论文目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

一、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间的界限为何难以厘清

(一)刑事立法政策取向

(二)立法技术局限

(三)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外观的行为极易引发处罚冲动

二、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一)正当防卫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二)权利行使行为不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

三、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方法论

(一)考察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

(二)实行行为的判断

(三)结果或情节要件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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