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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指导意见丨员工拒绝合理调岗的,属严重违纪行为!

2023-10-14 21:33 次阅读

转载于上海第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3年6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动争议难点解析 | 实务纪要》的文章。促进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审判能力共同提升,自2020年开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适用难题和新法学习、实务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先后组织召开多场辖区审判指导与交流片会、新法学习会和实务研讨会。在此基础上,近几年,上海一中院持续进一步深化上述重点工作,官微推出《实务纪要》专栏,陆续推送此类会议实务干货,以供参考。

问题二:用人单位因组织架构调整或搬迁,原部门及岗位等已经不存在,要求劳动者去新岗位或新工作地点上班,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构成严重违纪(旷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因组织架构调整或搬迁,劳动者原部门及岗位等不复存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具有客观必然性。
就调整岗位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具体应综合考量是否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是否降低原工资标准、是否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劳动者通勤便利或正常生活、是否使得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等。
若所安排的新岗位合理,则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合理范围内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构成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备注1:也就是说,如果调岗是合理的,那员工就必须去,不去的话,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若所安排的新岗位欠缺合理性,劳动者亦不应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若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属于严重违纪的,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备注2:也就是说,如果调岗不合理的,员工需到原岗位出勤,如员工没有去原岗位,也没有去新岗位的,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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