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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隔空传播隐私视频能否构成强制猥亵“恶劣情节”?

2025-06-15 11:22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2年,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被告人邱某杏(有猥亵前科)通过QQ冒充身份与14岁女生许某某建立网恋关系,先后三次将其诱骗至宾馆实施强行亲吻、生殖器摩擦、手指侵入等猥亵行为,并胁迫被害人裸聊且秘密录屏。当被害人断绝联系后,邱某杏将偷拍的裸聊视频及隐私照片发送至被害人所在的3个未成年人QQ群及班级老师,直接导致许某某精神崩溃辍学。

法院认定邱某杏构成强制猥亵罪,且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邱某杏上诉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14-1-184-001号“邱某杏强制猥亵案”)

二、法理分析:为何“隔空传播”构成加重情节?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向网络群组散布被害人隐私影像的行为,能否等同于刑法第237条“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恶劣程度?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从三重维度解析裁判逻辑:

(一)“情节恶劣”认定需实现“危害性相当”原则

刑法第237条第二款将“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与“其他恶劣情节”并列作为加重处罚情形,意味着“其他恶劣情节”必须达到与前两者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邱某杏将偷拍的隐私影像精准投放至3个未成年人QQ群及班级老师,其危害性具有双重扩散效应:

1.物理空间转向虚拟公共空间

传统“公共场所当众”强调物理场所的公开性,而本案中QQ群组已成为未成年人聚集的新型公共场域。群内成员身份明确且与被害人生活高度关联(含同班师生),其传播造成的羞辱感与公开裸露无异。

2.从即时侵害转向持续伤害

视频一旦扩散即永久脱离被害人控制,持续加剧精神创伤。被害人被迫辍学的后果,印证了这种侵害的持久性远超单次猥亵行为。当前司法实践已突破“物理场所”局限。2023年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司法典型案例”明确指出,网络空间符合“公共场所”核心特征——人员聚集性、活动公开性、后果扩散性。

(二)加害手段与特殊对象叠加放大恶性

裁判要旨强调需综合“行为次数、对象、方式、后果”判断情节恶劣性。本案呈现三重叠加,被害人为14岁在校学生,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力薄弱。邱某杏利用网恋欺骗、宾馆诱骗、裸聊胁迫等手段,凸显预谋性犯罪特征。邱某杏曾有猥亵被治安拘留的前科,本次又连续三次实施猥亵,符合刑法对“屡教不改”行为从重惩处的价值导向。从线下身体猥亵到线上隐私传播,尤其将影像发送至班级老师的行为,彻底摧毁被害人在现实社交环境中的尊严基础。

笔者在代理类似案件中发现,“熟人社交圈传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摧毁力远大于陌生人围观。本案被害人辍学即源于无法面对师友的耻感,这种后果应作为“情节恶劣”的关键量化指标。

2023年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胁迫未成年人拍摄裸体、敏感部位视频,并以此胁迫继续猥亵的”构成猥亵犯罪。本案更进一步——将单纯散布偷拍影像的行为直接升格为加重情节,为类案提供新范本。随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实施,此类裁判规则将强化对“键盘后的黑手”的司法震慑。正如本案裁定所彰显的:任何以网络为工具摧残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将付出自由代价。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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