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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律师咨询:武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

2021-11-12 21:11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民行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镇**村,现住固阳县**镇**村**号。因在固阳县**镇**村非法无证开采膨润土,2015年8月3日被固阳县国土局做出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77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31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8月3日被固阳县国土局做出责令停止开采膨润土,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12月20日被固阳县国土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11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3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1年1月13日因强制措施期限届满解除监视居住。2021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武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证的情况下,在固阳县**镇**村正南二公里山坡上的一个大坑内(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膨润土采坑地块九)盗采膨润土,经固阳县国土局三次行政处罚后,仍私自盗采膨润土并出售获利。武某某于2017年将采出的23992.1吨膨润土先后卖给内蒙古**公司,出售价262488.27元,于2018年将采出的膨润土卖到固阳县**料厂31车,出售价28500元,两项出售膨润土矿产品价值共计290988.27元,将未出售的膨润土11745.6立方米晾晒于自己采坑的西侧、北侧两个料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膨润土晒场地块一和地块八),经固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427658元。被告人武某某销售的膨润土与开采出晾晒于料场未出售的膨润土总价值共计718646.27元。

2019年6月2日,固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遂本案案发,2019年6月6日刑事立案,当日固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将被告人武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案发情况;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被抓获过程及前科情况。

3.内蒙古**公司等单位出具的买卖合同、发票、税收缴款书、被告人武某某个人账户信息收支明细流水,证实武某某向单位出售膨润土的事实、数量和金额等相关情况;

4.固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卷宗证实被告人武某某曾因非法开采膨润土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固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实被告人武某某非法盗采矿产品价值的计算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6.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武某某非法采矿犯罪事实的经过、方式及获利情况;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了本案的案件事实;

8.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及检测报告等,证实被告人武某某非法采矿的地点、开采物性质、数量等情况;

9.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武某某非法采矿未出售的膨润土的数额、价值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盗采大量膨润土,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非法盗采膨润土总价值达718646.27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军

检察官助理:牛彩青

2021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固阳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84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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