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界热点 > 正文

包头律师咨询: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2-01-12 22:20 次阅读

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最好的刑辩律师、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慎重选择。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磴检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临河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磴口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30日被磴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9月27日被磴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磴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推土机开垦其承包的敖某某等4人位于磴口县**苏木**嘎查境内的草牧场,并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经巴彦淖尔市绿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吴某某占用地类:天然牧草地;面积:557.16亩;毁坏程度:原有植被已被破坏,已耕种农作物413.21亩,未耕种158.95亩;植被恢复费用:306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情况说明、草场流转合同、关于确认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函等书证;2、证人证言:齐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巴绿森鉴字(2021)第111号鉴定意见书、巴绿森鉴字(2021)第254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557.1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磴口县森林公安局未对其进行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磴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