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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律师咨询: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

2018-08-13 17:35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8〕397号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端午节过后,被告人郝某某利用自己购买的苯甲酸钠、去痛片和老抽在家中熬制氨钠钾并开始贩卖。

2017年11月中旬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在包头市昆区北沙梁三八路王某某的店内向其贩卖氨钠钾共五次,并按每块25元收取毒资。

2017年年底至2018年2月初,被告人郝某某在昆区北沙梁屠宰场附近向苏某某贩卖氨钠钾共四次,每块收取毒资25元。2018年2月3日16时许,昆区分局西水泉派出所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吸食毒品,故将其从家中抓获,其供述了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并从其家中扣押未卖出的氨钠钾860.2克。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氨钠钾中含有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本案的来源;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和现场照片,证实了从被告人郝某某住处扣押、收缴毒品疑似物及相关物品的事实;

4、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系吸毒人员;

5、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购买毒品的王金亮、苏明旺二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6、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多次向二人贩卖毒品安钠钾的事实;

7、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与购买毒品的违法行为人之间的辨认情况;

8、鉴定意见,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所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咖啡因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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