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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

2021-11-25 16:20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民行刑诉〔2021〕Z1号 


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现住包头市固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9日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固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固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21年5月6日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前科情况:2011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包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缉毒大队行政拘留15日;2014年3月17日,因赌博被固阳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行政罚款200元;2019年6月10日,因吸毒被固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行政拘留15日。

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镇**村**号,现住青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6日,被固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固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3月9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21年5月6日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前科情况:2012年8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固阳县公安局治安罚款100元;2016年3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包头**水务有限公司对固阳县昆都仑河支流**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陈某某因无资质挂靠包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标,2019年3月3日,包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19年3月5日,包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水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固阳县昆都仑支流**沟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以乙方中标的治理河道中清理出的多余砂石销售后所得利润承担河道治理工程费用,同时约定乙方需向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开工前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500万元,明确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不利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后包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5日、10日、14日缴纳2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共计500万元生态修复保证金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未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未取得开工许可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或各自单独在固阳县**镇**村附近**河槽非法开采河砂并出售获利。

1.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案发,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开采出售河砂获利共计903500元人民币,二人先后以“五、五”“六、四”“七、三、”等分成方式对该笔卖砂款分赃

2.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单独非法开采河砂出售获利142500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单独非法开采河砂出售获利86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的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固阳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包头市公安局迎宾道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固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

2.固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陈某某非法采矿案件补充侦查情况说明、关于陈某某非法采矿案件中证据情况的说明、关于陈某某、赵某某非法采矿案件涉案金额的情况说明等。

3.段某某提供的关于公安局扣押现金日记账情况说明、现金日记账;刘某某提供的关于公安局扣押陈某某砂场2019年3月1号至5月9号卖砂账目记账单的情况说明、账纸6页;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票据及记账单。

4.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结算票据,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5.固阳县水务局出具的《关于**河道治理工程开工通报的函》、《关于上报<包头市固阳县昆都仑河支流**河道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函》、《关于对包头市固阳县昆都仑河支流**河道治理工程进行招标的请示》、固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包头市固阳县昆都仑河支流**河道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固阳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对包头市固阳县昆都仑河支流**河道治理工程进行招标请示的批复》。

6.固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3份。

7.《固阳县昆都仑河支流**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及合同项下条款修改建议、《包头市固阳县昆都仑河支流**河道治理项目(施工)招标公告》、报名表、投标企业资质材料及中标通知书等,包头**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指令明细信息、《包头市固阳县昆都仑河支流**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一期工程实施方案》。

8.包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任命陈某某、贾某某的任职通知》。

9.固阳县公安局分别向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分局、固阳县自然资源局、固阳县水务局发出的关于商情协查陈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一案的函及各相关单位复函。

10.包头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向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发函及市水务局复函,固阳县水务局向市水务局复函。

11.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分局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发函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12.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被行政处罚相关卷宗材料。

13.河道采砂许可证。

14.证人苗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段某某、吴某某、车某某等人的证言。

15.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6.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17.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办理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合伙或单独擅自采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和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包头市固阳县**镇**村**号,被告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十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陈某某退赃款644000元和赵某某退赃款470000元,由固阳县公安局扣押,现由固阳县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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