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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21-11-12 21:13 次阅读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开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捕前住:土右旗**馆**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包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10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2日,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0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指定我院办理,我院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卷宗4册。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包头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郭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2019年5月28日,在得知李某某等人被公安局抓获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王某某的安排下将其驾驶的李某某的京P5****黑色丰田阿尔法商务车窝藏在**酒店停车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宋某某处扣押的华为手机、诺基亚手机、丰田阿尔法车一辆、丰田酷路泽车一辆、奥迪A7车一辆、机动车驾驶证、现金13400元;

2.户籍证明,证实犯被告人杨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证明材料,证实杨某某无犯罪记录;

4.情况说明,证实此案为李某某涉黑犯罪集团衍生案件;

5.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郭某某让宋某某帮忙窝藏奥迪A7、保时捷卡宴车;王某某安排杨某某窝藏丰田阿尔法车的事实;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安排杨某某窝藏丰田阿尔法车并让杨某某更换手号不要再联系的事实;

7.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王某某让杨某某将京P5****号车藏起来,让杨某某自己也躲避并换手机号码的事实。;

8.价格认定,证明丰田阿尔法商务车价值814000元;

9.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系抓获归案;

10.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4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卷宗4册。

3.证人目录及证人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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