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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在线咨询:以报警为要挟敲诈勒索案

2019-04-05 22:05 次阅读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和其朋友李某某到武鸣区城厢镇**路**商务旅馆开房休息时,恰逢被害人覃某某和李某某的女朋友潘某某也在该旅馆开房。随即李某某与潘某某发生争吵,潘某某趁机找到覃某某,以其与潘某某(未成年人)开房发生性关系违法,要报警或者喊潘某某父母过来处理为要挟,强行向覃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索取人民币3****。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家属代其退还给覃某某3000元,取得覃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截图、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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