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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在线咨询:以他人强奸其女朋友为由敲诈勒索案

2019-04-14 22:20 次阅读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14)包青刑初字第181

公诉机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被告人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黄某、被告人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279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认为被害人王某某经常骚扰其女朋友彭某某,欲教训王某某,二人合谋后,由彭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诱骗至青山区家馨宾馆213房间内,待彭某某用手机向黄某发出信号后,黄某、孙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三人持械进入房间内以王某某强奸彭某某为由威胁王某某,并向其索要钱财,被害人王某某被迫给予三人人民币4200元。事后,被告人黄某分得3000元、孙某某、李某某各分得300元。被害人报案后,孙某某退赔王某某5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无前科证明;(4)上网追逃表;(5)情况说明;(6)退赔协议;

2、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辨认出对其实施敲诈勒索的孙某某、黄某和彭海燕,黄某辨认出与其共同敲诈勒索王某某的李某某和孙某某。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黄某、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以上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威胁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告被告人黄某、被告人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且未造成其他后果,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81日起至2014828日止。)

二、被告人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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