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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办理的H某敲诈勒索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2019-05-07 21:35 次阅读

 

案件编号2019钢刑第16号

关键词 敲诈勒索 数额巨大 取保候审

本案承办律师张万军   刘浩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中,因被害单位在H某母亲位于※※家中所居住的房屋不足50米的范围堆砌土堆,土堆高约50米,土坡坡度约为50℃。同时,在房屋东侧堆砌了大坝,坝深约20米,上述行为导致H某母亲家中房屋在雨后无法向外排除雨水,间接加剧了房屋倒塌的可能性,且在刮风时无法出门,直接导致该房屋无法继续居住。

上述问题经H某母亲及H某兄弟三人多次同被害单位协商,被害单位负责人杨某同意对H某母亲的房屋达成预先支付部分征拆款,待后续正式征拆时再行抵顶,被害单位并支付数额巨大补偿款。

据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金达拉特旗分局于2019328以敲诈勒索罪立案,对嫌疑人H某的刑事拘留

二、办案思路

承办律师介入本案之后,充分研究案情并查阅相关案例,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确实充分证明H某构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H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一)被害单位向犯罪嫌疑人母亲所居住的房屋预付征拆款,系在平等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

(二)被害单位向H某母亲支付征拆款,系房屋所有人对于房屋居住权利的正当维护,其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犯罪故意。

二、被害单位同意预付部分征拆款并付款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三、H某在被害单位付款时并不在场,其对于付款的数额及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均不知晓,其根本不会使被害单位产生内心恐惧,该行为亦不符合常理。

经过承办律师与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沟通,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可承办律师的办案意见,并做出对H某取保候审的决定。可以看出本次法律帮助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刑辩团队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

本网接到H某家属的委托后,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H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H某提供法律帮助。本网资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H某,。之后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H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论述了理由,最终,承办律师的办案意见观点终于获得检察机关的采纳。

五、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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