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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在线咨询:在青山区某洗浴中心嫖娼引发敲诈勒索案

2019-04-14 22:22 次阅读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15)包青刑初字第143

公诉机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未索要成功1万元系敲诈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5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包头市青山区敖根道某洗浴中心嫖娼,被被害人孔某某撞见,被告人陈某某以影响其发挥为由对孔某某进行殴打并进行敲诈,要求孔某某对此事进行赔偿,被告人陈某某除当场向被害人孔某某索要到人民币现金11200元外,还要求被害人孔某某出具了1万元欠条,并要求其尽快还钱。201511日下午,被害人孔某某以还款为由约被告人陈某某在青山区某电子大楼附近的银行见面,被告人陈某某到达指定地点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主动退还了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1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抓捕经过、无前科证明、借条、诊断书。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甲、苗某某、周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殴打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人民币212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敲诈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将赃款退还了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11日起至2015630日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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