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检刑检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乡**村,2017年4月因盗窃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1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19年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2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揭露他人隐私、违法行为等相要挟,分别对叶某某、宋某某、彭某某、许某甲勒索财物共计33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得知许某甲盗砍了其山场的10颗杉树(价值500元左右),以不给钱就报案为由,向许某甲索要1500元钱,许某甲为了不让报警,将现金1500元交到被告人刘某甲的父母,之后被告人刘某甲将许某甲砍好的30颗杉树全部运走出售。
2、在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看到村民彭某某偷运杉树,便以报案为由向彭某某要钱,彭某某为了不让报警,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刘某甲200元钱。
3、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得知宋某某与廖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以不让宋某某过路为由索取宋某某现金100元。
4、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因嫉妒刘某乙(男)和许某乙(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7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将该事告诉了许某乙丈夫叶某某,并与叶某某到出租房屋内捉奸,被告人刘某甲趁机用手机拍了许某乙的裸体录像,以此隐私要挟叶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500元钱,叶某某为了声誉只好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刘某甲1500元钱。尔后,许某乙离家出走,并与叶某某离婚。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多次进行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离婚证复印件;
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廖某某、刘某丙、许某丙、刘某丁、黄某某、杜某某、周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刘某戊、肖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宋某某、彭某某、许某甲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讯问刘某甲的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刘某甲多次敲诈勒索、前科、坦白、个别事实被害人有过错、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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