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海 省 公 安 厅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青公通〔2018〕 52号 关于更新2018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数据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 为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执行由省统计局提供的2017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6535元(年/人);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69元(年/人); 3.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21473元(年/人);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62元(年/人); 5.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9903元(年/人)。 2018年5月3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调解和审理时,仍按上一年度公布的统计数据执行。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