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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8-06-27 08:28 次阅读

 

                             内公交明传(2018180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41182元;

 (二)采矿业:85790元;

 (三)制造业:60919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83701元;

 (五)建筑业:49806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52691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5801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40152元;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4698元:

 (十)金融业:87546元;

 (十一)房地产业:45691元;

 (十二)租货和商务服务业:51283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1773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5368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9654元:39654/365

 (十六)教育:82120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73259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0360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315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67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5641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3638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2184元。

 

                                 20186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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