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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关于印发《技术调查官职责任务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2017-09-21 22:48 次阅读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代行部门):

为促进技术调查官制度贯彻落实,保证技术调查官正确、有效、规范履行辅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专门性问题职能作用,我室根据省高级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技术审核、技术咨询规则》《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规定》《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技术调查官职责任务及相关要求》。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工作中参考。

各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代行部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室。

联系人:杨 燕   0971-6165335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

                             2017年6月15日




抄报: 最高人民法院行装局司法辅助办公室

抄送:本院领导、各业务部门,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存档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印发

技术调查官职责任务及相关要求


一、职责任务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技术审核、技术咨询规则》《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技术调查官的职责任务是根据法官的指派或要求履行:

(一)通过查阅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组织听证,提出技术事实或专门性问题的争议焦点;

(二)固定并梳理当事人自认的技术事实和技术性证据;

(三)对技术事实或专门性问题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提出建议;

(四)准备与案件技术性问题相关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等资料,研究案件技术性问题所涉相关法律性问题,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五)处理当事人申请鉴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及调取技术性证据等事项;

(六)参与询问、听证、庭审,就有关技术问题发问;

(七)就当事人对技术性问题的争议或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发表的意见,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八)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意见、技术咨询意见、技术论证意见;

(九)列席合议庭评议,针对案件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接受法官对技术问题的询问;

(十)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裁判文书中的相关技术性事项;

(十一)其他与技术性问题相关的工作。

二、相关要求

(一)应遵循的基本工作规则

1、技术调查官根据法官的指派或要求履行技术调查职责;

2、技术调查官向法官提供技术审查意见,可以按法官的要求,以书面或口头方式;

3、技术调查官履行技术调查职责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庭科学专家库中的技术专家协助工作;

4、技术调查官是审判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在相关规则的范围内进行;

5、技术调查官履行职责过程中,须正确处理与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及技术专家、技术陪审员等的关系。

(二)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素质

1、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扎实的诉讼法、证据学知识和证据规则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专利法等实体法的相关知识;

2、技术调查官应当熟练掌握与技术鉴定、检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能把握常见技术鉴定的原理;

3、技术调查官应当精通技术鉴定的法律法规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以及技术陪审员等制度;

4、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协助法官主持或受法官委托主持庭前会议相关事项的能力,熟悉合议庭规则和裁判文书事实认定撰写要求;

5、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协助法官主持或受法官委托主持调解的能力,并能根据法官的授意在其指导下撰写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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