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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7年度)的通知

2018-03-28 21:47 次阅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7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8〕110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7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7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726;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5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612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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