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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〇一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标准的通知

2018-09-12 16:57 次阅读

吉高法[2018]86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〇一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七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一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319元;
       201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95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0051元;
       201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0279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30725.5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附件:2017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注:本通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分别对应《吉林省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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