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审判文件 > 法院司法审判文件 > 湖北 > 正文

湖北高院《关于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鄂高法(民一)明传[2021]20号)

2021-09-14 15:27 次阅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适用问题的通知

(2021年8月23日 鄂高法(民一)明传[2021]20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因涉及统计数据发布权限问题,自2020年起,省法院与省公安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联合下文发布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机制已经取消,今后不再就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下发通知。

根据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意见,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应的各项数据均以统计部门对外发布为准,自统计部门发布之日起适用。请各中院并转告辖区基层法院遵照执行。

湖北省统计局“湖北数据”官方网站为http://data.hb.stats.cn/,可对有关数据进行查询。

附:湖北省统计局官网公布的2020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及发布时间


图片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