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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修改最高院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建议的答复

2018-01-06 22:19 次阅读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75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由于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方式,案件事实、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易确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被告故意避而不见、不参加庭审、不接收法律文书等规避送达的情形。对此,可以通过加强送达工作、改进送达方式等措施着力解决。2017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今后,我们将对送达问题继续调查研究,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推动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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