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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责方式修改为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建议的答复

2018-01-06 22:13 次阅读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6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责方式修改为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划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具体罪名实行公诉或者自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工作衔接不畅,导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7月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追诉程序采用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目前,该司法解释在实践当中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充分说明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上,采用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有利于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您提出的关于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责方式在立法上修改为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在相关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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