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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撤回包头律师张万军刑辩团队所代理的郑某诈骗案的起诉

2017-01-05 21:43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包青刑初字第342

公诉机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女,19773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 201 3310日被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支队固安大队民警查获,201 33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41 9[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4420日被监视居住。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1412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因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现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郑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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