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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网张万军刑辩团队代理的H某故意伤害案被不起诉

2022-04-02 21:12 次阅读

202092日傍晚,因H某怀疑被害人刘某某猥亵其母亲,遂通过电话联系将刘某某叫至其位于包头市东河区自建房内,并以拳打脚踢、棍棒殴打等方式,致使刘某某受伤。经东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1027日,H某赔偿刘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H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理情节,H某系初犯、偶犯,双方有亲属关系且矛盾因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H某在侦查阶段便能够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低查机关调查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能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H某不起诉。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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