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刑辩团队接受了H某亲属的委托后,为其及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当事人H某,向包头市昆区检察院提出建议对H某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
一、犯罪嫌疑人的H某的行为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可以不起诉的情形
(一)本案犯罪金额14433元相对小,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
(二)犯罪嫌疑人H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委托其家属赔偿了所有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三)犯罪嫌疑人H某在归案后主动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坦白办案单位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对大部分办案单位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被认定自首情节,属于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四)犯罪嫌疑人H某认罪态度好,深刻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五)H某系初犯、偶犯,其所在学院及同学老师均认可其表现一贯良好
二、犯罪嫌疑人H某具有在读大学生的特殊身份,现其深刻悔罪决心悔改,请求贵院以宽容的态度,对其不起诉,挽救迷失青年
(一)本案的发生系家庭、学校等多种因素导致,是一个尚未完全踏入社会的青年无法独自承受之重
(二)对犯罪嫌疑人H某不起诉更能体现法的教育引导作用,同时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办理结果:
最终,经过张万军律师刑辩团队的不懈努力,检察院决定不起诉H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