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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代理的涉嫌非法经营罪的K某成功取保

2017-01-02 21:26 次阅读

【基本案情】2016年5月,包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据情报线索反馈,在包头机场安检区内发现,商铺内销售的国外品牌香烟均未有“中国关税未付”及中国烟草公司准入标志。而国内品牌香烟标有“专供出口”字样,但是没有中国烟草公司标识。经查该公司不具有经营出口香烟以及专供出口香烟资格,缉私部门判断该经销企业涉嫌贩卖走私入境各国香烟。同年7月30日,成立专案组,代号为“7.30”案。

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袁某通过北京某企业,指派设在广东佛山分公司负责人向上线收购走私香烟,并通过机场物流分发到所属的包头、鄂尔多斯等设于机场安检区域的分公司进行销售。据呼和浩特海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国卷烟进口最惠国税率25%(普通汇率180%)、增值税17%、消费税56%。该卷烟走私团伙利用走私渠道非法进口卷烟逃避征税,在境内销售牟取暴利。自2012年6月以来,该团伙共涉嫌走私香烟案值约2.45亿元,涉税1.5亿元。目前,该案正由呼和浩特海关缉私局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辩护策略】

包头刑事辩护团队暨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刘利律师介入本案的辩护之后,从会见、调查取证、结合查询案例、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当中发现,办案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在侦查阶段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详细明确的律师辩护意见和有关的调查取证、核实有关证据与法定事实等的申请。律师成功辩护为K某能够在侦查阶段取保,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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