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据
1.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了其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的便利,或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的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行贿人的关系及交往情况,是否存在工作或者业务关系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亲笔供词,受贿参与人、行贿人或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等。
2.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接受行贿人请托事项、承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谋取了什么利益,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亲笔供词,受贿参与人、行贿人或其他知情人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文件、批示、会议记录等书证。
(二)对于斡旋型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的是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证实以下内容:
1.受请托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单位、部门、职务、职权及职责;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受请托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关系与工作关系,是否有制约关系或者实际影响力及具体表现;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请托、因何接受请托、实施谋取利益的具体经过;
4.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何种利益及利益是否正当。
(三)证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索取或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次数、原因,是否有在场人员,是本人亲自接受还是他人代为接受,钱款的币种、面值、数额、包装及物品的名称、品牌、价值、包装,财物的去向等受贿的详细经过。
2.证人证言:
(1)行贿人证言,证实给予财物的时间、地点、次数、原因,是否有在场人员,接受财物的是何人,行贿款物的具体情况、来源等行贿的具体经过;
(2)相关证人证言,包括代为接受财物的人员、受行贿人安排经手行贿的人员等知情人、经手人、关系人、亲友等参与或知情人员的证言。
3.物证、书证。包括起获、追缴在案的赃款、赃物,无法移送赃物的照片、清单等;证明行贿款来源的银行存折、对账单、赃物购买发票等。单位行贿,还应调取行贿单位的财务记账凭证、银行账单等。
4.鉴定意见。包括对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笔迹鉴定、审计鉴定及会计鉴定等。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包括物证.现场(赃物起获现场、不动产现场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起赃经过、收缴、封存等证明。
6.视听资料。证实行受贿过程的录音、录像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具体经过,包括贿赂款物的来源、价值、行受贿原因、过程、款物去向等。共同受贿中,还需查明起意、策划、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多次受贿,应按以上要求逐笔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