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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收集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6-12-25 22:42 次阅读

关于本罪本罪客观方面应注意收集、审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两个方面的证据。具体证据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要达到的动机、目的;

2.是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发起、发展过程、组织活动宗旨、成立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组织角色分工、成员间的隶属关系、相互关系等;

3.为实现犯罪目的、宗旨所采取的暴力、威胁,拉拢、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手段、方法、途径、渠道;

4.是否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被害人、结果.,以及在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

5.本组织在当地或某行业造成的影响情况等。

(二)被害人陈述

1.受到惩戒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陈述,证实自己所受惩戒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惩戒人、伤情等;

2.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威胁、滋扰的被害人,包括被欺压者、被残害者、被绑架者、被敲诈者、被非法拘禁者、被迫参加赌博、被迫卖淫者等的陈述,证实受侵害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侵害人及个体特征等,以及要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

3.被害单位的知情人陈述,证实本单位所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掠夺、敲诈及所受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等。

(三)证人证言

1.关系人、目睹人、围观人、发现人、扭送人、举报人等知情人的证言,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训练成员,对其成员进行惩戒,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个人自然情况,拉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有组织地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当地或在一定行业范围内形成势力范围,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

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所知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机构、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以及自己被拉拢、收买的情况等。

(四)物证、书证

1.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集会的窝点、主要管理活动场所、经营场所或者是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的场所;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日记、书信等,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以及该组织由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情况;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称、机构设置、组织成员名册、骨干成员分工名册、招募协议、工资表、组织成员登记表、各种会议记录、任命书、委托书、聘用书、决心书、保证书等,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规模,以及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身份、内部分工等情况;

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戒约”或“规矩”等书面材料,以及惩戒人惩戒违规者所使用的枪、刀、棍棒、绳索等工具,被惩戒人的医疗诊断证明,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密程度;

5.产权证、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状况证明材料,金钱、票据、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等,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违法所得的来源、数量、去向等;

6.枪支、弹药、刀具、通讯联络工具、交通工具、车船牌照及照片等,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按照分工所进行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7.工商、税务、海关、派出所等执法部门的卷宗材料,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情况等。

(五)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意见,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欺压人员及被惩戒人员所受伤害的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死亡时间、伤害部位,致伤、致死的原因、器械等;

2.物品估价鉴定意见和产权文书的文检鉴定,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财产状况及损害财物的价值;   

3.其他技术鉴定,如精神病鉴定、毒品鉴定、枪支鉴定、痕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1.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包括:

(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要聚集点;

(2)黑社会性质组织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现场

(3)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现场;

(4)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现场,如绑架、非法拘禁、杀人、故意伤害现场,欺压、残害群众现场,走私、贩毒被抓获的现场,从事赌博、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场等。

2.人体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人体伤亡情况、致死(伤)原因、致死(伤)工具、因果关系等。

3.物品勘验检查笔录,对犯罪中涉及的物品、犯罪工具、痕迹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同步录像或照片。

(七)视听资料

1.记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重大经营举措、招募广告录音、录像;

2.重大犯罪案件的现场录像资料;

3.重大犯罪案件新闻录音、录像资料;

4.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微机数据库软盘等。

(八)其他证明材料

1.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2.行为人对现场、赃物、被害人的指认、辨认笔录;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

4.侦查实验笔录、录像;

5.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行为人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方式,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连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行业或区域垄断。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本罪客观方面有的证据具有双重证明功能,既可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结构,又可以证明具体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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