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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辩护律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2016-12-29 22:08 次阅读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

  2.毒品的来源、产地、特征、种类、数量、价值、去向;

  3.走私毒品的方式、手段,包括将非法入境或者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将境外毒品偷运入境、在内地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相勾结直接购买毒品、为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的;

    4.贩卖毒品的方式、手段,包括买人后转手卖出、自制自销、介绍贩毒从中牟利、赊销毒品、以毒品支付劳务或偿还债务等;

    5.运输毒品的方式、手段,运输毒品的空间范围应以不超越国(边)境线为要求,否则构成走私毒品行为,一般包括以交通工具运输(如特种车辆、改装车等)、人体隐藏和携带、由交通部门托运或邮电部门邮寄、毒贩和毒品分开而行(即人货分离、人货分行)等;

    6.制造毒品的方式、手段,包括从毒品原植物中析离毒品、将低级毒品炼制成精制毒品、以化学原料合成毒品等;

    7.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8.走私、贩卖的毒品是否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提供的;

    9.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

10.非法所得数额、去向及用途;

11.共同犯罪中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证人证言

    1.知情人、见证人、关系人、中介人的证言;

    2.购买人、被利用人、被教唆人的证言,以证实行为人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方式、经过等情况;

    3.从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处购买毒品的吸食注射者的证言;

    4.海关人员、国(边)境检查人员的证言,以证实行为人走私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经过等情况。

    (三)物证、书证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实物或照片;

    2.作案工具,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如特种车辆、改装车等)、邮件、行李、人体、夹带物、藏匿物、提包等,证实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手段、方式等情况;

    3.货单、邮单、托运单、藏匿毒品的货物报关单等书证,证实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方式、数量、起始地、终止地等情况;

    4.信件、电报、支票、汇票、发票、银行账、现金账等书证,以证实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联络方式、预谋经过、非法所得、赃款用途等情况。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种类、数量鉴定意见,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中应含有含量鉴定的鉴定意见

    (五)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包括截获现场、走私现场、贩卖现场、运输现场、制造现场;

    2.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3.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带及照片等。

    (七)搜查、扣押、收缴、封存、销毁笔录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共同犯罪的,应收集和运用有助于证明犯意联络、分工、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来确认行为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   

(八)行为人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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