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张大山(化名)与李小红(化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刚(化名)。2020年12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张小刚由李小红抚养,张大山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李小红于2021年生育一女李小芳(化名),张大山认可其为亲生女儿。2025年,张大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张小刚和李小芳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理由包括:子女数量从离婚时的一人增至两人,李小红已再婚且经济状况不佳,同时主张李小红阻碍其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孩子成长。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大山的诉讼请求,张大山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从离婚至今,李小红对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未出现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两个孩子长期随母亲生活,已形成稳定的成长环境,尤其年幼子女对母亲存在天然心理依赖,贸然变更可能损害其身心健康。尽管张大山主张李小红经济条件较差且再婚,但双方举证显示抚养条件相当,李小红有固定住所和收入,无证据表明当前抚养安排对子女不利。关于探视权问题,法院认为李小红基本履行了协助义务,探视争议可通过协商或另案解决,不构成变更抚养权的充分理由。最终,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变更、子女抚养应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原则,驳回了张大山的诉请,维持原判。(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7民终38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离婚后抚养权的变更需以符合法定情形为前提,核心考量是子女利益最大化。若直接抚养方未出现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等法定事由,且子女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变更抚养权。父母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维持子女生活稳定性优于经济因素单一比较,年幼子女对直接抚养方的心理依赖是重要裁判依据。
二、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标准与司法实践
作为家事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抚养权变更纠纷始终围绕着“子女最佳利益”这一核心原则展开。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利和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这为处理抚养权争议奠定了基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进一步细化了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二是尽抚养义务一方存在虐待、遗弃行为或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是八周岁以上子女自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张大山主张的“子女数量增加”“对方再婚”等事由,均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因而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变更抚养权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子女生活稳定性。本案中,张小刚年仅6岁,李小芳仅4岁,自出生或幼年起便随母亲生活,已形成固定的生活模式和学习环境。心理学研究表明,低龄儿童对主要照顾者(尤其是母亲)的情感依赖极为强烈,频繁变更生活环境易导致安全感缺失和心理适应障碍。二审法院强调“不宜随意变更生活环境”,正是基于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的科学判断。二是父母抚养条件对比。张大山虽主张自身经济条件更优,但法院查明双方均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抚养条件相当。在现代家事审判理念中,经济优势并非决定性因素,直接抚养方的陪伴时间、教育能力、情感支持等“软性条件”更受重视。李小红作为母亲,长期亲自照顾子女,其抚养能力已通过事实得到验证。三是父母行为是否损害子女利益。张大山指控李小红阻碍探视,但法院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认定李小红基本履行了协助探视义务,未达到“对子女成长不利”的严重程度。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六岁后寒暑假可随父亲生活15天”的约定,因张小刚未满六岁暂未触发,但体现了法律对父子亲情联络的保护,未来双方可据此进一步协商探视安排。
三、本案裁判的法理启示与家事纠纷化解路径
本案裁判结果深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落地。张大山教授指出,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自身经济条件改善或对方生活状况变化,即可当然变更抚养权,这种认知偏差是导致诉讼频发的重要原因。事实上,法律对抚养权变更持审慎态度,旨在避免子女因父母反复争议而成为“拉锯战”的牺牲品。本案中,法院并未简单比较父母经济状况,而是聚焦于子女的心理需求和发展稳定性——两个孩子处于情感建立关键期,维持现有生活环境比物质条件的微小差异更重要。此外,离婚协议作为“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离婚时明确约定“若女方再婚及其他原因不想继续抚养孩子,抚养权可自动过继给男方”,但李小红再婚后并未放弃抚养,故该条款未触发。这提示公众,离婚协议应谨慎拟定,对抚养权变更条件需作明确、可操作的约定。
从纠纷解决视角看,本案也揭示了家事矛盾化解的多元路径。首先,父母应摒弃“争夺”思维,转向“合作抚养”。张大山作为父亲,可通过定期支付抚养费、行使探视权、参与子女教育活动等方式履行责任,而非必须通过变更抚养权实现亲子联络。二审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呼吁双方“相互理解和尊重”,正是基于家事关系的伦理特殊性。其次,探视权纠纷应单独解决。若李小红确有阻碍探视行为,张大山可另行提起探视权纠纷诉讼,而非将之作为变更抚养权的跳板。最后,基层调解组织及心理咨询介入可成为诉讼外补充手段。例如,针对探视时间、方式的争议,可通过社区家事调解员制定详细方案,避免父母直接对抗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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