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界热点 > 正文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团队:陈某沫诉张某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2025-06-15 21:33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陈某沫与张某亮离婚后,婚生女刘某尔由张某亮抚养。后张某亮因涉制造毒品罪被长期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陈某沫遂向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并由张某亮支付抚养费。蕉岭县法院最初依据《民诉法解释》第8条(双方均被监禁情形)将案件移送张某亮监禁地法院,但经江门新会区法院报请、广东省高院指定管辖后,最终裁定由蕉岭县法院(陈某沫住所地法院)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4项,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无论被告是已决犯或未决犯,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张某亮虽处于刑事羁押状态,但因其单独被监禁,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8条关于"双方均被监禁"的特殊管辖规则。蕉岭县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当然管辖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陈某沫诉张某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1-2-022-001

二、禁状态管辖规则

(一)管辖制度的利益平衡本质

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旨在防止滥诉、便利应诉。但当被告因监禁丧失人身自由时,该原则的适用基础已动摇被监禁者客观上无法离开羁押地应诉,若机械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将迫使原告跨地域奔波。本案中若要求陈某沫前往江门市诉讼,不仅增加其诉累,更可能因程序障碍延误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将"被告被监禁"列为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法定情形,正是基于救济成本最小化的考量。尤其在家事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具有紧迫性,如本案中母亲主张变更抚养权涉及子女日常生活安置,管辖规则必须回应效率需求。

(二)司法解释的精准适用范围

本案两级法院对管辖权的分歧,实质是对《民诉法解释》第8条适用场景的认知差异该条款明确限定"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时才适用被告监禁地管辖,其立法逻辑在于双方均无法离开监禁地,故以被告"法律上的原归属地""物理上的现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

若将单独被监禁的被告类推适用该条,将导致《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例外规则被架空。广东省高院裁定回归"原告住所地管辖",正是对法律体系内在一致性的维护。

家事案件原告在被告被监禁时,应主动向住所地法院提交羁押证明如拘留通知书、逮捕证等并强调诉讼紧迫性,避免法院因管辖疑虑延误立案。同时可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管辖连接的实质正当性。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精于刑事民事的交叉应对,帮助突破婚姻家事维权困境,专注于婚姻、家庭、遗嘱继承、财富传承、私人法律顾问等领域,将冰冷的法条转化为有温度的问题解决方案。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包头钢苑律师婚姻家事电话:13654849896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