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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陆某甲诉房某离婚纠纷案 ——以共同抚养方式避免亲子分离,化解抚养权争议

2025-06-28 16:24 次阅读

作者:张万,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原告陆某甲(中国籍)与被告房某(荷兰籍)于2007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陆某乙(8岁)一女陆某丙(5岁),两子女均持荷兰国籍。因房某长期海外创业致感情破裂,双方自2014年分居。2016年1月,陆某甲起诉离婚并要求子女抚养权,房某同意离婚但以“外籍子女更适应海外生活”为由争夺抚养权。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审理中发现:法官上门征询意见时,兄妹明确表示“不愿分开”;双方经济能力、教育规划均具可行性;若判归一方,将割裂亲子关系与同胞情感。

 

该调解书((2016)沪0107民初1289号)通过柔性方案化解争夺僵局,成为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优先的典范离婚后实行共同抚养,子女按周轮流随父母生活;生活费用由当期照顾方承担,教育医疗费由双方均摊至子女成年;交接细节由父母协商,法院赋予履行弹性空间。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陆某甲诉房某离婚纠纷案”,编号:2025-14-6-014-001)

二、法理逻辑透视:共同抚养的规则创新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从抽象原则到具体裁量

《民法典》第1084条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列为抚养权裁判核心标准,但实践中常简化为经济条件对比。本案的突破性在于将“情感完整性”纳入量化范畴。正如我们在家事法研究中强调的:儿童利益不仅是物质供给,更包含心理安全体系的维护。兄妹拒绝分离的意愿,实质是人格权中“情感依恋免受剥夺”的正当诉求。法院通过上门征询,将幼童模糊表达转化为法律事实,正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程序的创造性落实。

(二)共同抚养的制度适配:破解传统二元困境

传统抚养权归属常陷入“非父即母”的零和博弈。本案引入“共同监护”理念具有三重法理基础: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因婚姻解除自然消亡,除非存在法定剥夺情形(《民法典》第1084条);双方常住上海(虽房某为外籍但长期在华),地理条件支持高频轮流抚养;生活费用“当期承担”避免追索纠纷,教育医疗费均摊则体现共同责任本质。

值得关注的是,调解书允许“自行协商交接细则”,这契合了家事审判的协商治理特征——法院提供框架性规则,细节由当事人基于儿童需求动态调整。

(三)外籍子女抚养:国籍因素的去标签化裁判

被告曾以子女荷兰籍为由主张海外抚养更优,法院未采纳该逻辑具有深意。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抚养权适用子女经常居所地法律。两子女自幼在中国生活,中文为母语,国籍仅为身份登记事项,不改变其实际生存环境依赖性。裁判对国籍因素的弱化,体现了实质平等原则——避免以“国际化”名义架空儿童现实生活网络。

本案看似未判决抚养权归属,实则作出更复杂的制度安排。其核心价值在于揭示:家事审判的目标不是宣告胜负,而是帮助当事人重建为人父母的责任坐标。当法律看见儿童的情感需求,判决书便有了温度。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学术+实务"双轮驱动,精于刑事民事的交叉应对,帮助突破婚姻家事维权困境,专注于婚姻、家庭、遗嘱继承、财富传承、私人法律顾问等领域,将冰冷的法条转化为有温度的问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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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婚姻家事维权热线: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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