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辛某与刘某1于2010年登记结婚,202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集中于2021年11月20日双方签署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与效力。该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两套拆迁安置房屋(门头沟区301室及1206室)及登记在刘某1名下的车辆、保险等财产均归刘某1所有。辛某主张协议系其醉酒状态下被刘某1伪造签字捺印形成,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财产分配显失公平。一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协议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辛某签名为本人所写。辛某虽提交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其醉酒状态,但未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判决两套房屋权利归刘某1,同时酌定刘某1支付辛某经济帮助款20万元。辛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因1206室房屋在二审期间取得产权证书,改判该房屋直接归刘某1所有。(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民终296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协议系书面形式且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即使财产分配比例悬殊,亦不当然构成显失公平。当事人以醉酒、非本人签字等理由抗辩协议效力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情形。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边界与效力认定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的核心在于《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065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要件。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协议内容明确具体,涵盖房屋、车辆、保险等多类财产,且经双方签字捺印确认,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辛某主张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司法笔迹鉴定结论为其本人签名,其虽辩称醉酒状态下被按手印,但未能举证证明刘某1存在胁迫或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醉酒本身不直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除非能证明当事人因醉酒完全丧失意思能力或对方乘人之危。辛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仅能间接证明其饮酒事实,无法直接推翻签字的自愿性,故法院未支持其主张。
此外,辛某质疑财产分配显失公平,认为协议将主要财产归于刘某1,而自身无收入来源,损害其权益。但夫妻财产约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使财产分配比例失衡,只要双方自愿达成,法律一般不予干预。本案协议形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涉及拆迁利益等复杂背景,法院重点审查协议真实性而非公平性,符合《民法典》对财产约定效力的保护导向。值得注意的是,笔迹鉴定在此类纠纷中常成为关键证据。本案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明确,辛某虽申请补充鉴定却未预交费用,被视为放弃权利,这体现了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严格性。
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与司法裁量
本案另一亮点是一审法院判决刘某1支付辛某20万元经济帮助款,这反映了《民法典》第1090条对离婚时弱势方的保护精神。该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适当帮助。辛某无业、无房产且靠低保生活,符合“生活困难”要件;刘某1通过协议获得主要财产,具备负担能力,法院酌定帮助款数额合理。经济帮助制度不同于财产分割,其立法目的在于缓解离婚可能导致的一方生存危机,而非简单平均分配财产。本案中,法院在确认财产约定效力的同时,通过经济帮助实现实质公平,平衡了意思自治与保护弱势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辛某在诉讼中曾主张刘某1恶意转移财产(如车辆出售给亲属、葫芦岛房产过户等),但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协议已明确相关财产归属,法院未支持其主张。这提示公众,在婚姻财产纠纷中,主张对方转移财产需承担严谨的举证责任,否则难以推翻书面约定。此外,二审因1206室房屋取得产权证书而直接判归刘某1所有,体现了司法对物权变动事实的及时回应,避免当事人诉累。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精于刑事民事的交叉应对,帮助突破婚姻家事维权困境,专注于婚姻、家庭、遗嘱继承、财富传承、私人法律顾问等领域,将冰冷的法条转化为有温度的问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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