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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民商事律师团队:冯某军诉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纠纷案

2025-08-09 22:52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外卖骑手冯某军配送途中进入某物业上海分公司管理的小区时,被突然闭合的电动门夹伤致残。冯某军已通过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万余元,同时起诉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以冯某军“骑车持手机存在过错”及“电动门供应商应担责”为由抗辩,并主张已获职业伤害赔偿应抵扣侵权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电动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预留充足通行时间导致事故,构成侵权(过错比例80%);冯某军持手机骑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担次责(20%)。冯某军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侵权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性质不同、法律依据独立,二者可并行主张。

物业上海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其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电动门供应商无共同侵权证据,不担责。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已扣除冯某军自担部分),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冯某军诉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001-002)

裁判要旨:

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统筹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的,按相关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规定处理;因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劳动者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赔偿项目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残疾赔偿金,属于涉及身体、健康、生命权益等受到损害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赔偿项目,不能以受害人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轻或者免除第三人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

 

二、法理分析

(一)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与过错认定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在物业服务中的适用标准。电动门作为小区出入口核心设施,物业公司兼具“控制权”与“专业管理能力”:

 

控制权体现责任基础:外来人员通行需保安人工操作门禁,物业对通行时间、安全预警具有绝对主导权。法院指出“未预留足够通行时间”的本质是未履行动态风险防控义务,构成过错。

 

管理能力决定义务范围:电动门未安装红外感应功能(可选装),物业作为专业机构应预见到机械故障或操作失误风险,却未采取低成本技防措施,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冯某军“持手机骑行”的自责认定亦具典型意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骑行手持电子设备,该行为确实升高风险,但需注意:间接因果关系不切断侵权责任。物业的过错(突然关门)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必要条件,受害人过失仅减轻侵权人责任而非免责,符合《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原则的平衡逻辑。

 

(二)职业伤害保障与侵权赔偿并行的法理根基

本案最具突破性的是明确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可“双轨并行”,其法理支撑有三层:

 

制度功能互补性

职业伤害保障本质是社会保险,依托《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建立,以分散职业风险为核心目标;而侵权赔偿是私法救济,旨在惩罚过错、填平损害。二者如同“盾与矛”: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生存权的基础保障(盾),侵权赔偿则是对加害行为的法律评价(矛)。若允许抵扣,实则以社保基金分担侵权人责任,违背公平原则。

 

赔偿项目的非重复性

关键区分在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的法律属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业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衍生设计,是对劳动者“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补偿,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体现社会保障属性。

残疾赔偿金(侵权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是对“未来收入损失及生活成本增加”的赔偿,采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体现个体损害填平。

二者如同“补内伤”与“赔外伤”——前者保障劳动者不因伤致贫,后者追究侵权导致的生活质量贬损。

政策与法律的协同导向

国家推行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根本目的是兜底劳动者权益而非为企业或第三人提供责任庇护。若允许侵权人因劳动者获社保赔付而减责,将变相激励第三人疏忽放任,违背《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担责”的基石原则。

本案为全国新业态劳动者维权树立标杆:职业伤害保障是“安全网”,侵权赔偿是“追责剑”,二者并行不悖。物业企业需升级技防、规范操作,否则将面临高额赔偿;劳动者亦应严守安全规范,避免过失减损权益。随着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深化,司法通过此类判决明晰规则,正是对“平台经济下劳动尊严”的有力捍卫。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该团队由一批长期从事公司法、合同法研究和实务处理的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团队,主要为公司提供各类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并针对客户需要解决的专门民商事法律问题,提供专项的民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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