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9年8月,张某在新疆阿拉尔特大桥进行防腐喷漆作业时,钢箱梁舱内突发闪爆,致其全身94%特重度烧伤,构成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总承包方新疆某路桥公司自行组织调查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系北京某公司员工违规焊接导致焊渣掉入舱内引发爆燃。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均否认侵权,主张事发时未施工且作业面存在物理隔离。张某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丧失行政救济,遂起诉要求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3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与侵权赔偿可并行主张:张某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丧失工伤保险救济,但生命健康权属法律优先保护的法益,其转而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二者权利不互斥;北京某公司(焊钉作业)、四川某公司(防腐涂装)在同一时空实施易燃易爆高危作业,均未采取充分安全措施,行为具有叠加危险性。在无法精确锁定单一侵权源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现《民法典》第1170条),推定两公司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根据连带责任原理(《侵权责任法》第13条,现《民法典》第178条),张某有权要求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公司不得以“责任份额未定”或“非唯一侵权人”抗辩。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321万余元,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001-001《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二、法理分析
(一)工伤行政救济缺失不阻断民事侵权求偿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劳动者因超期未申请工伤认定,导致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时,能否转而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法院的裁判要旨清晰回应了这一难题。
传统观念中,工伤赔偿常被视为劳动者的“首选路径”,但法律并未赋予其排他性。《工伤保险条例》设定的申请时限(单位30日、劳动者1年)是行政程序的限制,目的在于提高效率,而非剥夺劳动者的实体权利。生命健康权作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在行政救济途径关闭后,其民事救济大门依然敞开。
正如裁判理由所指,工伤事故具有“双重属性”:社会保险属性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侧重效率与基本保障;民事侵权属性源于对人身权的侵害,侧重填平损害与过错惩戒。
当行政程序因期限问题关闭时,若否定民事索赔权,无异于让劳动者为程序疏失承担全部损失,显失公平。本案确立的规则具有重大实践价值:劳动者未获工伤救济,不意味着侵权人可当然免责。这为类似案件中维权无门的受害人提供了关键司法救济通道。
(二)共同危险行为认定:破解安全生产事故的“举证僵局”
在多人同时实施高危作业的复杂施工现场,精确锁定直接侵权源往往异常困难。本案中,北京某公司(焊接)、四川某公司(防腐涂装)均辩称“事发时未施工”“作业面物理隔离”,试图切割自身责任。法院通过共同危险行为理论,有效化解了这一困境。
共同危险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行为叠加的危险性”与“因果关系推定”。具体到本案:焊接产生高温焊渣、喷漆作业挥发易燃气体,二者在封闭钢箱梁舱内并存,显著提升爆燃概率。任何一方未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如未覆盖入孔、未监测可燃物浓度),均可能单独或共同引发事故。两公司作业面虽存在距离,但在4级东北风作用下,焊接火花具备飘散至喷漆作业区的客观条件。调查报告指出的“焊渣掉落”仅为可能性之一,静电、短路等因素亦不能排除,但这恰恰符合共同危险行为中“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的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现《民法典》第1170条),受害人仅需证明数人实施了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且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侵权人欲免责,必须证明具体侵权人或自身行为与损害无因果联系。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未能完成此项举证,故承担连带责任。
在多主体交叉作业的工程领域,若各分包方均违反安全生产规范,如违法分包、未落实隔离措施,一旦发生事故且原因难以彻底查清,相关方极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人,面临全额连带赔偿风险。
(三)连带责任:受害人的“全额求偿选择权”与侵权人的“内部追偿空间”
判决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是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关键。其法律逻辑在于:对外,受害人张某有权选择向任一或全部共同危险行为人主张321万元全额赔偿。被诉公司不得以“自己只应承担部分”或“应先起诉其他公司”为由抗辩。这极大降低了维权成本,避免受害人陷入“告谁、如何分责”的诉讼泥潭。对内,若某一连带责任人实际赔偿额超过其内部责任份额(如调查报告认定的主责方),可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但这属于侵权人之间的内部纠纷,不影响受害人权利实现。
本案中,法院特别强调:“责任无法明确查清的法律后果不能转嫁由受害人承担”。这一立场鲜明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也是对违法分包、漠视安全生产规则行为的严厉警示。建筑行业总包与分包方须清醒认识到:违法转包、安全措施缺位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可能触发不可控的民事连带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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