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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刑事律师:因孩子探视问题发生矛盾持刀杀害前夫案

2022-12-14 21:50 次阅读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刑终280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H某,女,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捕前住石家庄市鹿泉区。2020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H某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冀01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H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20年3月31日中午,被告人H某接到其母电话,称其前夫徐某到井陉将其儿子抢走。后H某多次打电话,未能与徐某取得联系。同日下午17时53分,H某到被害人徐某位于桥西区寻找儿子。被害人徐某母亲因担心与H某发生争执,没有为其打开房门。18时10分,被害人徐某接到母亲的电话后赶回家,与在其家门口的H某相遇。二人遂发生争执,H某持刀刺中被害人徐某心脏,致徐某当场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H某与被害人徐某因孩子探视问题发生矛盾,持刀扎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心脏破裂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因探视孩子引起,案发后,被告人H某报警及在原地等待情节,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H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H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丧葬费37887.5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3000元,共计43887.5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H某上诉理由主要提出:1.上诉人不是故意举刀击人要害,而是因为两人互相推搡所产生的惯性太大而造成的损伤。2.一审庭审未让上诉人进行最后陈述。3.案发后,上诉人报警自首,拨打120急救,且本案是属于家庭纠纷,应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主要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自首,但没有在量刑上予以体现。2.本案是因子女抚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3.上诉人反手握刀并扎到被害人,该事实可以证明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故意。4.一审认定的H某到达被害人家时间认定错误。5.被害人存在过错。6.H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请求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31日中午,上诉人H某接到其母电话,称其前夫徐某到井陉将其儿子抢走。后H某多次打电话,未能与徐某取得联系。同日下午17时53分,H某到被害人徐某位于桥西区寻找儿子。被害人徐某母亲因担心与H某发生争执,没有为其打开房门。18时10分,被害人徐某接到母亲的电话后赶回家,与在其家门口的H某相遇。二人遂发生争执,H某持刀刺中被害人徐某心脏,致徐某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证人张某、洪某、宋某、闫某、高某1、高某2证言,被告人H某供述等。

原审被告人H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所称上诉人持刀因惯性太大而造成被害人损伤致死无证据证实。一审庭审录像证实被告人H某进行了最后陈述。本案因子女抚养家庭纠纷,上诉人构成自首,一审对此已予以了认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上诉人自首情节,以上情节一审已予以了认定并在量刑上予以了考虑。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并不存在过错。上诉人H某提前购买尖刀,并在与被害人推搡时将刀子拿出来,扎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上诉人虽然不具有明显的杀人目的,但是其行为特点为不计后果,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H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间接),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审认定H某到达被害人家时间不存在明显错误,且该情节对案件事实无影响。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H某与被害人徐某因孩子探视问题发生矛盾,持刀扎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心脏破裂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因探视孩子引起,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H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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