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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因婚恋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能否被判处死刑?

2024-02-05 17:05 次阅读

近年来,因婚姻家庭、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命案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早在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即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刑事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纠纷往往置换为“情感纠纷”。个别法院在审判中片面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使得“情感纠纷”成为部分被告人的“免死金牌”。这些年个别法院不当地对一些杀害恋人、亲人的被告人“从轻发落”,恰恰是基于对两个规定的误读。

对那些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公序良俗者,如杀害直系尊亲属,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行为令人发指,对于动机特别卑劣者,如因奸情杀害受合法婚姻关系保护的当事人,被害人又无任何过错,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里纠纷引发命案,应予严惩。且需要注意的是,那些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而直接针对矛盾对象实施的行为,才属于因婚姻家庭纠纷里纠纷引发命案。同时,如果婚姻关系已结束,并非在存续期,则不应当属于因婚姻家庭纠纷里纠纷引发命案。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前夫要求与前妻复婚被拒,杀害前妻,明显不属于因婚姻家庭纠纷里纠纷引发命案。

刑事审判承担着生杀予夺之责,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要牢固树立新时代正确刑事司法理念,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少杀、慎杀”是原则,但是,保留死刑就必须发挥其震慑犯罪的积极作用,因恋爱、婚姻、家庭等纠纷引发案件,能否酌定从轻,应该结合具体情形做出,绝对不能让“婚恋家庭纠纷”成为免死金牌。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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