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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魏某甲涉嫌强奸罪、介绍卖淫罪案

2022-09-23 15:21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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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旌检未刑诉〔2022〕1号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魏某甲涉嫌强奸罪、介绍卖淫罪,王某甲、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2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2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奸罪

    1.2021年初,被告人魏某甲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汪某某2007年**月**日出生),后二人确定为情侣关系。2021年2月至5月,魏某甲在明知汪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先后5次与汪某某发生性关系致汪某某怀孕,汪某某于2021年5月24日在泾县医院进行堕胎手术。

2.2021年4月,被告人魏某甲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张某甲(2008年**月**日出生),后二人确定为情侣关系。2021年5月14日,在旌德县**宾馆,魏某甲与张某甲发生性关系。2021年5月19日,张某甲父亲张某乙告知魏某甲张某甲未满14周岁。2021年5月22日,魏某甲在明知张某甲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在旌德县**旅社与张某甲发生性关系。

二、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魏某甲明知张某甲为未成年人,于2021年5月,通过网络聊天招揽嫖客的方式,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介绍张某甲从事卖淫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5月15日,经魏某甲介绍,张某甲与朱某某(另案处理)在旌德县**酒店进行性交易,朱某某支付嫖资1000元。

     2.2021年5月27日,魏某甲为张某甲介绍卖淫业务。当晚18时许,在旌德县**酒店,王某乙(另案处理)与张某甲进行性交易后,王某乙各转账400元至张某甲微信(昵称“.”)及魏某甲微信(昵称“冷漠”),张某甲离开该酒店。当晚21时许,应王某乙要求,魏某甲再次介绍张某甲与王某乙进行性交易,王某乙支付嫖资600元。

3.2021年5月27日,经魏某甲介绍,张某甲与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旌德县**宾馆进行性交易,胡某某支付嫖资450元。

4.2021年5月27日,魏某甲联系一嫖客后,张某甲至该嫖客入住的旌德县**酒店欲从事卖淫活动,该酒店工作人员要求张某甲出示身份证进行登记,因其未携带身份证无法进入酒店房间,故未与嫖客进行性交易。

5.2021年5月28日,经魏某甲介绍,张某甲与一嫖客在旌德县**酒店进行性交易,该嫖客支付嫖资500元。

6.2021年5月30日,魏某甲欲介绍张某甲从事卖淫活动,遭张某甲拒绝。王某甲明知张某甲为未成年人,与魏某甲合谋,要求张某甲从事卖淫活动。张某甲同意卖淫后,魏某甲提供一“陌陌”账号给王某甲,由王某甲在该“陌陌”软件中寻找嫖客。魏某甲、王某甲在与嫖客肖某某(另案处理)确定性交易地点旌德县**酒店后,王某甲送张某甲至该酒店卖淫。肖某某与张某甲进行性交易后,支付嫖资1000元。

7.2021年5月,魏某甲让高某某为张某甲介绍嫖客。高某某在明知张某甲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将其在“陌陌”软件上认识的欲嫖娼男子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推送给张某甲。后张某甲添加李某某微信,因嫖资未谈拢,张某甲与李某某未达成卖淫嫖娼合意。

在以上介绍卖淫过程中,魏某甲获利2000余元,王某甲获利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医院检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魏某乙、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明知汪某某为未满14周岁幼女,多次与汪某某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明知张某甲为未满14周岁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明知张某甲为未成年人,单独或共同介绍张某甲从事卖淫活动,俩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协助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旌德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旌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0张、U盘一个。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0份。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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