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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九原区韩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案

2019-05-29 23:48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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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公诉刑诉〔2019〕14号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韩某某在包头市九原区**国道与**道交叉口南100米处开设按摩房,招聘、组织多名按摩女技师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被告人田某某收钱、看店,被告人韩某某从卖淫女每次卖淫所得的嫖资中抽取三成归自己所有, 2018年2月11日凌晨0时30分许,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韩某某开设的按摩房内,当场抓获正在实施卖淫行为的卖淫女三人及其他四名卖淫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线门铃一部;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抓捕经过、发破受立案经过

    3)前科证明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6)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王某甲、孙某某、关某某、郝某某、张某甲、王某乙、于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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