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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被告人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09-22 18:14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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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靖边检诉刑抗〔2022〕1号

  

靖边县人民法院以(2022)陕082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适用主刑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案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的上游罪犯王某某是盗窃惯犯,周某某与王某某曾经同监舍羁押,王某某盗窃手机既遂后与周某某微信联系,王某某让周某某帮助销赃,周某某遂居间介绍,且言语中刺激张某、积极促成了此次交易,周金龙的行为助长了王某某之类的上游犯罪行为,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程度。而张某购买手机后只是因为没有来得及解锁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而才得以被公安机关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所以,综合本案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犯罪后果、标的数额鉴定价格5919元等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本院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罚当其罪。又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其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于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且周某某供述其于2017年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因殴打人被行政拘留过。如此,被告人周某某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本院应当对其批准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应当逮捕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故,对被告人周某某也应当适用有期徒刑。因此,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本院对被告人周某某确定刑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的确定刑量刑建议适当。

二、该判决对量刑情节作了重复评价,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认罪认罚与坦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但是靖边县人民法院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靖边县人民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未采纳我院量刑建议,且未告知我院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程序违法。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已明确告知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定性均无异议,且对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庭审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仍明确表示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明确表示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其指定辩护人也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据此,一审判决认为本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属实。但是,该判决却并未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进而优化司法资源、提升诉讼质效,其要求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但是,靖边县人民法院该判决,是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是在采纳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情况下,是在认定本院提交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是在与本院同样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却没有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且既未认为本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也未通知本院调整量刑建议,反而直接以认罪认罚低判,其破坏了认罪认罚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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