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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赵某某等人引诱幼女卖淫、引诱、介绍卖淫案—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认定、引诱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分

2025-09-11 23:23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某等人引诱幼女卖淫、引诱、介绍卖淫一案,涉及多名未成年人,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恶劣。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以欺骗、怂恿等方式引诱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叶某及多名少女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被告人袁某某介绍至具体卖淫场所。虽然叶某最终未与嫖客发生性关系,但法院仍认定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且属既遂。袁某某则因介绍卖淫行为被定罪判刑。

 

法院认为,赵某某明知叶某为幼女仍实施引诱,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尽管叶某未实际完成性交易,但其在赵某某的引诱下已同意卖淫,该同意行为本身已对幼女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尚造成实质损害,故犯罪已达既遂状态。此外,赵某某还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袁某某作为介绍卖淫的共同犯罪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强调对未成年人性权益的刑法保护必须严格贯彻,尤其在认定“明知”和“既遂”标准上应坚持实质判断,避免行为人以不知情或未成功为由逃避罪责。

(案例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07)车垦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07)农七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

裁判要旨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果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区分引诱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1)在犯罪的主观意图方面,引诱卖淫是为了让原本不从事卖淫活动的人自愿进行卖淫活动;介绍卖淫则是在从事卖淫和嫖娼活动的卖淫活动人员之间合性交易。(2)在犯罪对象方面,引诱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不从事卖淫活动的人;介绍卖淫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从事卖淫活动或者打算从事卖淫的人。(3)在犯罪的外在表现方面,引诱卖淫通常表现为对他人进行拉拢、怂恿、劝说,从而达到使他人从事卖淫的目的;介绍卖淫则通常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牵线搭桥、沟通联络、安排场所等协助行为。

2.引诱幼女卖淫罪是行为犯,对行为犯而言,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既遂。引诱幼女卖淫罪通常涉及以下阶段: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引诱幼女——幼女同意卖淫——性交易成功。将第二阶段即幼女同意卖淫作为既遂标准,符合行为犯的理论基础,在行为人的引诱下幼女同意从事卖淫活动,已对幼女的身心造成腐蚀并破坏了社会良好风尚,已经造成了伤害,至于卖淫成功与否,是幼女同意卖淫的自然延伸,是犯罪后果的进一步体现,可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但不影响既遂的认定,同时将此阶段作为既遂标准也方便实务操作,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前者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后者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或成年妇女,虽然二者的犯罪手段、行为后果等存在相同的地方,但因侵犯的客体不同,法律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既引诱了幼女卖淫,又引诱已满14周岁的少女或妇女卖淫,不仅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还构成引诱卖淫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二、法理分析

从本案的裁判要旨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引诱幼女卖淫罪时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立场,尤其在“明知”和“既遂”两个关键问题上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

首先,关于“明知”的认定,法院并未局限于被告人的口头辩解,而是综合全案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客观情节(如嫖客因嫌幼女年龄小而未发生关系),推定赵某某应当知道叶某为幼女。这种推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明知”认定的司法解释精神,即只要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可能为幼女,就应认定其具备主观故意。

其次,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既遂标准,法院明确采“同意说”,即只要幼女在行为人引诱下同意卖淫,即构成既遂。这一认定具有充分法理依据。引诱幼女卖淫罪属于行为犯,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幼女意志的腐蚀和社会风尚的破坏,而非实际性行为的发生。将既遂节点前置至“同意”阶段,有助于实现刑法预防与惩治功能,避免司法实践中因取证难、认定难而放纵犯罪。

此外,法院对引诱卖淫与介绍卖淫的区分也值得肯定。二者在主观故意、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上均有本质区别。引诱是使他人从无到有产生卖淫意图,而介绍是为已有卖淫意图者提供交易机会。赵某某在不同行为中分别构成引诱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法院依法予以数罪并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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