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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犯强奸罪,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本网律师为赵某提供二审辩护

2016-09-29 22:07 次阅读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青检刑诉[2012] 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于20129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青刑初字第298 

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害人陈某为初中一年级学生,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赵某采用利诱的手段引诱被害人吕某和孙某卖淫,其行为己构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被告人赵某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及引诱幼女卖淫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二款、第二十三条二、二款、第六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犯介绍、容留、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及其家属表示不服,决定委托本网为赵某提供二审辩护。

  现本案已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网团队指派张万军律师承办本案,并将立即着手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二审辩护等工作。

  关于案件进展情况,请继续关注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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