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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周方健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第1361号] 裁判要旨归纳

2022-09-19 15:25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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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区分恶势力与一般共同犯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3集 指导案例 第1361号
撰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白春子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周 川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方健,男,1998年3月30日出生02017年5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世超,男,1999年10月10日出生。2018年9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龙,男,2000年3月31日出生02018年7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解伟伟,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2007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殷超,男,1993年3月7日出生02012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02018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胡汉超,男,1993年7月4日出生。2015年3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8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石川,男,1997年9月16日出生。2018年11月8日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略。)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方健、杨世超、陈龙、解伟伟、殷超、胡汉超、石川系恶势力犯罪;周方健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杨世超、陈龙、解伟伟、殷超、胡汉超、石川、金伟、靖跟虎犯聚众斗殴罪,方清枫、罗伟、邵大伟、谈杨犯开设赌场罪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方健、杨世超、陈龙、解伟伟、殷超、胡汉超、石川及各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检察机关认定周方健等7名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提出异议。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的事实
  1.2016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方健与杨世超、陈龙等人在滁州市琅琊区某歌厅唱歌。其间,周方健与被告人金伟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约定在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路某酒店门口打架。周方健到其租住处拿了3把砍刀,带杨世超、陈龙、解伟伟前往约定地点。被告人胡汉超应周方健要求开车送周方健等4人前往打架地点。金伟则邀集被告人靖跟虎及王晓春(另案处理)等人帮忙,并让靖跟虎把砍刀带上。当日22时许,靖跟虎携带砍刀与金伟等人会合,将砍刀藏于路边草丛中,等候周方健等人。周方健带人到达约定地点后,持刀下车,并喊:“给我砍。”杨世超、陈龙、解伟伟持刀从车内冲出追砍金伟等人,金伟等人见状四处逃窜,周方健等人未能追撵到金伟等人。
  2.2018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方健与殷超、石川等人到滁州市琅琊区某酒吧喝酒。其间,周方健因曾遭王晓春辱骂及张强等人殴打,遂提议寻找王晓春等人打架报复。同方健还邀集濮家毅(另案处理)前往。濮家毅应邀带人与周方健等人会合,前往扬子路去寻找王晓春等人。在扬子路某网吧门前,周方健让其他人在外等候,其进入网吧找人。周方健在网吧看到曾与张强持刀将其砍伤的周磊,遂上前持刀捅周磊。当时正在网吧上网的陈龙见状准备帮忙,被周方健拦住。在外等候的殷超、石川、濮家毅等人进入网吧时,周方健已持刀将周磊捅伤。经鉴定,周磊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周方健等人在滁州市琅琊区某酒吧喝完酒后,遇到素不相识的钱晓虎、张金凤等人,周方健误认为对方骂他,便持刀抵着张金凤,钱晓虎上前质问,周方健持刀朝钱晓虎左上臂捅去,将钱晓虎衣服划破。
  (三)开设赌场的事实
  自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方清枫、罗伟、邵大伟、谈杨在滁州市琅琊区某桌游店以“德州扑克”方式开设赌场。谈杨、邵大伟负责提供场地及赌具,方清枫、罗伟负责召集赌客。同年5月中旬,方清枫邀集被告人周方健到赌场看场护场,周方健从赌场抽头盈利中提取10%作为报酬。陈龙等人在赌场内帮忙,但未收取报酬。
  (四)违法事实
  1.2016年秋天,周方健酒后与赵一休发生矛盾,遂邀人到滁州市南谯区某赌场寻找赵一休,图谋报复。周方健在赌场没找到赵一休,持刀将赌场桌子台面砍坏并将玻璃门砸碎后离开。
  2.2017年4月,毛玉兵请周方健、杨世超等人到滁州市琅琊区某酒吧喝酒,毛玉兵将杨世超等人安排好后离开,周方健因有事也离开。后周方健回到酒吧,发现其朋友没有吃喝的东西,感觉没面子,便掏钱购买酒菜给杨世超及毛玉兵的朋友消费,并打电话质问毛玉兵。周方健等人从酒吧出来后到大排档继续喝酒,毛玉兵来找周方健,二人发生争吵,周方健持刀朝毛玉兵臀部捅了一刀,后双方私了。
  3.2017年7月底,周方健和杨世超在滁州市琅琊区某酒吧因琐事和邱劲松发生争执,邱劲松纠集多人用鱼叉将周方健左手臂捅伤。次日傍晚,周方健和杨世超遇见邱劲松,周方健追打邱劲松,杨世超拿板凳砸邱劲松;但没砸到。后周方健追上朝邱劭松臀部捅了一刀,邱劲松未报警。
  4.2017年9月,周方健酒后到滁州市创业南路附近某赌场,陈玉军在赌场看了周方健一眼,周方健用手朝陈玉军头部打了一下,在赌场帮忙的张强驾车路过,说了周方健一句,周方健伸手要打张强,张强驾车离开。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方健虽纠集他人多次违法犯罪,但参与人员系临时纠合不固定,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现有事实、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周方健等人构成恶势力。对周方健、杨世超、陈龙、解伟伟、殷超、胡汉超、石川构成恶势力的指控不能成立。周方健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杨世超、陈龙、解伟伟、殷超、胡汉超、石川伙同他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2刑初74号判决中被告人周方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周方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被告人杨世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3.被告人陈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4.被告人解伟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5.被告人殷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6.被告人胡汉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7.被告人石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判认定被告人金伟系累犯属适用法律不当,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支特该抗诉意见。
  被告人殷超、金伟、靖跟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认定被告人金伟系累犯不当,依法对金伟改判,并驳回殷超、靖跟虎的上诉,维持原判对周方健等人的判决。

 

二、主要问题

如何准确区分恶势力与一般共同犯罪?

 

三、裁判理由

恶势力犯罪比一般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恶势力犯罪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也要严格依法办案,准确认定恶势力,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降低认定标准。本案是一起对检察机关指控恶势力犯罪未予认定的案件。被告人周方健分别纠集杨世超、陈龙、解伟伟、殷超、胡汉超、石川等人,共同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以恶势力及所涉具体罪名对周方健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方健等人不属于“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不构成恶势力,应按照一般共同犯罪处理。那么如何区分准确区分恶势力与一般共同犯罪呢?我们认为,对犯罪特征的梳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有效途径,准确把握恶势力的法律特征,是区分恶势力与一般共同犯罪的关键。
  (一)恶势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2.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3.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4.具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过渡性特征。
  (二)被告人周方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不符合恶势力的法律特征,不构成恶势力,应按照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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