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正文

【刑事审判参考】方悦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357号]裁判要旨归纳

2022-09-20 23:08 次阅读

——“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3集 指导案例 第1357号
撰稿: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林 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 炜 韩 锋 黄 辛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周 川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悦,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02017年9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前真,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02017年9月22日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略。)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方悦、徐前真、方阳阳、方明喜、方修东、曹全、廖本波、陈宝红、单有君、陈奇、方志明、李国辉、秦文春、王国启、岳一超、岳翠玖、牛绪永、王守影、蔡祥雷、单宝君、胡月、宋立明、孙成来、李磊、李国旗、许豆豆、方志响、方贺全、方贺军、方明柱、胡猛、方志友、陈少东、曹坤红、庞雨停、王立豹、方克飞、岳文保、被告单位无锡市乾宏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方悦、徐前真系合法投资并经营乾宏公司等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没有对当地的小额贷款行业形成垄断、控制,也没有欺压、残害群众,方悦、徐前真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级罪。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利用无锡市乾宏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宏公司)、无锡海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嘉公司)、乾府公司、无锡市乾多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乾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友公司)、无锡乾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富公司)、无锡市万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公司)七家公司结成“乾”字头公司联盟,假借民间小额贷款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据收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采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纠缠、滋扰、恐吓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被告人方悦、方阳阳、方明喜、方修东等人招揽被告人陈宝红、方志明、胡月、宋立明、孙成来等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镇的老乡及社会闲散、刑满释放人员,在各“乾”字头公司内部成立“贷后部”进行非法催讨,逐步形成了以方悦、徐前真为组织、领导者,以方阳阳、方明喜、方修东、曹全、廖本波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宝红、单有君、陈奇、方志明、李国辉、秦文春、王国启、岳一超、岳翠玖、牛绪永、王守影、蔡祥雷、单宝君、胡月、宋立明、孙成来、李磊、李国旗、许豆豆、方志响、方贺全、方贺军、方明柱、胡猛、方志友、陈少东、曹坤红、庞雨停、王立豹、方克飞、岳文保等数十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盘踞在无锡市市中心梁溪区一带,并涉足江阴、宜兴等地,人数众多、资金雄厚、势力庞大,组织成员均遵守组织、领导者制定的规章、纪律,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恐吓、威胁、强行入住、喷漆、堵门锁、滋扰、纠缠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高额非法利益,对借款人、亲属及周围邻居造成了心理强制和不安影响,使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在持续性时间段内严重破坏了无锡、江阴、宜兴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在各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利用乾宏、海嘉、乾府等公司非法经营零用贷等小额贷款业务,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务而谋利,被告人方阳阳、方明喜、方修东通过乾友、万友、乾富公司和方悦、徐前真的公司结成小联盟,共同催讨,将被害人强行带走后看管在酒店房间、公司办公室等地,采用威胁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法向被害人逼要非法债务。涉案11名被害人被非法拘禁短则日余,长则11天,其间,各被告人或言语威胁、或暴力殴打、或体罚、或虐待,逼迫被害人偿还虚增债务。
  (具体非法拘禁的事实略。)
  (三)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利用乾宏、海嘉、乾府等公司非法经营零用贷等小额贷款业务,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务而谋利,被告人方阳阳、方明喜、方修东通过乾友、万友、乾富公司和方悦、徐前真的公司结成小联盟,共同催讨,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滋扰等手法,持远高于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的“高条”(虚增债务)向被害人及其亲属逼要非法债务,从被害人及其亲属处索得钱款。方悦、徐前真等从十余名被害人及其家属处共敲诈勒索钱财120余万元。
  (具体敲诈勒索的事实略。)
  (四)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在经营乾宏、海嘉、乾府等公司期间,违法向个人放贷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务而谋利,被告人方阳阳、方明喜、方修东通过乾友、万友、乾富公司和方悦、徐前真的公司结成小联盟,向被害人共同催讨非法债务。
  2017年7月20日至8月9日左右,被告人廖本波、陈宝红、单有君、王国启、方阳阳、胡月、孙成来、方志响、方贺军、方贺全等人在乾宏、海嘉、乾友、万友公司负责人的安排下,以王袁伟向海嘉公司还款逾朝违约,即在乾宏、万友、乾友等公司的借款也违约为由,至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被害人王袁伟开办的烤漆厂,轮流在办公室看管王袁伟,采用汽车堵厂门、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持“高条”向王袁伟逼要非法债务,严重影响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其间,王袁伟因害怕个人生活和烤漆厂的正常运作受到影响,被迫从厂内采购生产用品的货款中紧急挪用了29000元支付给陈宝红,并按照四家公司的要求,被迫签下了9万元的虚假“借条”(含“高条”和催讨费用)。
  2017年8月5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廖本波、陈宝红、李磊、方志响、方贺军等人将被害人周亚中带至无锡市梁溪区五河苑旁小树林内,对周亚中拳打脚踢、扇巴掌,持“高条”向周亚中逼要债务,要求周亚中承认虚增的17万元债务,凌晨3时许,周亚中才乘隙逃走。经鉴定,周亚中左侧第4根、第5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其他寻衅滋事的事实略。)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徐前真在经营乾宏公司期间,为了拓展公司电销借贷业务,先后以索要、购买、交换等方式从路愉佳、,何冠佳、彭新、荣舟涛、金华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交由公司业务员拨打电话推销公司借贷产品,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1000余条。
  (其他具体事实略。)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悦、徐前真为了称霸一方,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方阳阳、方修东、方明喜、廖本波、陈宝红、单有君、陈奇、方志明、李国辉、秦文春、王国启等人,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步形成以方悦、徐前真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和组织纪律,通过违法放贷、非法催讨债务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犯罪组织。各被告人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参与其中,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讨而获利,应根据各自的实际行为分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被告人根据在犯罪组织中地位、作用、具体酌犯罪行为,另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方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徐前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悦、徐前真、王国启、曹全以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如何准确认定“合法公司”外衣下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酌特征?

 

三、裁判要旨:对于合法公司外衣下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应重点从对组织成员的控制来把握组织特征,重点从公司存续的目的来把握经济特征,重点从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来把握行为特征,重点从公司的规模和影响力来把握危害性特征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