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界热点 > 正文

包头知名律师:告人张某甲涉嫌盗伐林木案

2022-09-18 21:23 次阅读

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镇**苑**栋**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武川县**乡**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8月16日被达茂联合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茂联合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伐林木案,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经过达茂联合旗乌克忽洞镇海卜子村村民同意,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砍伐海卜子村集体所有树木43株,其中枯立木杨树39株,活立木榆树3株,枯立木榆树1株。涉案林木材积37.2074立方米,涉案树木价值人民币10433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案材料,证实案件的来源;

   (2)户籍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无刑事犯罪前科的事实;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自首;

   (4)关于达茂旗公安局调取证据的回复,证实被盗伐的树木属于防护林。

     2.证人证言:

(1)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询问张某乙与村民商议砍树事宜的结果;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雇佣张某丙砍伐树木的事实;

(3)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乌克忽洞镇海卜子村的树木被砍伐的事实;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有一个打死树的人与其联系想砍伐海卜子村集体所有的死树。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砍伐海卜子村集体所有43株树木的事实。

5.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张某某采伐乌克忽洞镇海卜子村林木案件的鉴定及照片,证实被盗伐树木的木材积和价值。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勘验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茂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镇**苑**栋**单元**楼西户,联系方式:1584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