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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河区律师:卜某甲骗取养老保险金案

2022-03-16 17:27 次阅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内包东检二部刑诉〔2020〕Z160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卜某甲,原名陈某某,1988年以卜某乙长女身份在包头市东河区注册户籍,注册的户籍信息为卜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71********,其与卜某乙的关系为卜某乙妻子的妹妹。后于1991年12月11日户籍迁入包头市公安局**派出所,至今一直使用卜某甲的身份信息在东河区居住生活。

被告人卜某甲利用其原名陈某某的身份,又于2006年8月31日在包头市公安局**派出所以补录户籍的方式,重复登记注册户籍,重复登记的户籍信息为陈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61********。重复登记为陈某某的户籍于2015年12月2日因重复登记户口被注销。在重复取得陈某某身份信息后,以陈某某的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经核算,以陈某某身份信息于1998年1月至2012年12月共缴费人民币36072元。该养老保险于2013年开始领取,截止2020年5月以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共领取养老金人民币96553.42元。

被告人卜某甲在利用陈某某身份信息领取养老金的同时,又以生活困难、没有收入等理由,在包头市东河区**办事处申领救助金及低保补助。2013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共申领救助金人民币14200元,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以相同理由共申领低保补助人民币6202.1元。被告人卜某甲在以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已经领取养老金的同时,又以卜某甲的身份信息向户籍所在地的办事处骗取救助金、低保补助,合计人民币2040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2.到案经过、被告人卜某甲户籍信息、陈某某户籍信息、重复户口删除注销审判表;

3.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包头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包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一份

4.《东兴街道关于卜某甲两个身份证进行违法经济活动的报案材料》、《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个人养老缴费明细、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信息、邮政银行存折信息》、《低保相关手续及领取低保信息、卜某甲包商银行存折信息》、《领取补助材料》、《困难群众救助发放花名表》、《重点上访人员慰问金》、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

5.《工伤待遇领取单》、《卜某甲与股份公司终止工伤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协议》;

6.《包头市公安局沙尔沁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情况说明》、《赞黄县公安局出具的户口迁出情况说明》、《包头市公安局磴口派出所出具的养老金发放情况说明》、低保发放情况说明、《包头市公安局磴口派出所出具的落户情况说明》;

7.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8.被告人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9.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10.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其已经以陈某某的身份信息领取到养老保险金的同时,又以卜某甲的身份信息向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骗取救助金及低保补助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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