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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2〕78号
被告人H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31996********,**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镇**村**号,捕前暂住在山西省右玉县**酒店**房间。因盗窃,于2017年9月18日被达茂旗公安局百灵庙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6月9日被告人H某在青山区五一市场附近、赵家营子村小东门等地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某某甲、某某乙等25人和被害人郝某某等7人共3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24100元,其将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H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将被害人某某丙、某某丁、某某戊、某某己、某某庚、某某辛、某某壬7人的全部被骗款65200元归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害人某某甲、某某乙已将通过其联系H某办驾驶证的被害人某某癸等16人的被骗钱款予以退还。
2021年11月8日,被告人H某利用其于2021年9月25日从呼和浩特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汽车(白色尼桑途乐越野车,车牌号:蒙AB****),通过伪造的行驶证,编造使用自己汽车抵押借款为由,在青山区**北门诈骗被害人王某某50000元,并将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花销,涉案汽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汽车租赁方。案发前H某归还被害人王某某2050元利息款。
综上,被告人H某诈骗金额共计306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抓捕经过,报案材料,发、破、立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诈骗金额统计表;
3.证人证言:证人寇某某、戴某某、李某某、仲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乙、郝某某、王某某等33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H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电话询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H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68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H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2年4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H某现羁押于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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